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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的解读 

  近日,河北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了《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2022年,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提出自2022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集中力量支持30个左右城市(含城市群中的城市,以下称“实施城市”)实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支持范围既包括枢纽港站等交通运输基础节点,也包括多节点串联与往返形成的重要网链,原则上每个城市奖补资金不超过15亿元,城市群不超过30亿元。第一年每个城市补助5亿元、城市群补助10亿元,后续年度奖励资金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安排。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档位,A档足额安排奖励资金,B档扣减2.5亿元奖励资金,C、D两档不再安排奖励资金或收回已安排资金。 

  根据财建﹝2022﹞219号文件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管理细则》,细则中所称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资金。《实施细则》规范了细化安排项目资金的程序、标准、投入方式,以及中央奖补资金用途与拨付流程等;明确了省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在奖补资金申报、分配、下达、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中央奖补资金支持范围和申报程序。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实施城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三年实施方案重点项目清单表中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编制奖补资金申请报告,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未设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的地区,直接报所在市交通运输部门);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审核,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省交通运输厅复核后,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资金拨付与管理的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省财政厅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所提资金分配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将奖补资金及绩效目标指标下达。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时、足额拨付奖补资金;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奖补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奖补资金调整的,由市县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提出资金调整意见,省交通运输厅商省财政厅按程序调整资金。 

  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利用中央车购税资金现有考核数据支撑系统,对纳入城市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线上动态跟踪、穿透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实施城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完成上一年度工作的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绩效评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适时开展奖补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加强对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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