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困难职工及劳模帮扶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河北省困难职工及劳模帮扶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20〕2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2年,现已到期。此外,2022年10月25日,财政部印发《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77号,以下简称“财建〔2022〕377号”),与原管理办法相比,“财建〔2022〕377号”做了较大调整。考虑省总工会是将中央和省级资金共同使用用于职工帮扶,为保持省级资金管理办法与“财建〔2022〕377号”文件核心内容一致,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经认真研究,根据“财建〔2022〕377号”、《河北省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实施细则(试行)》(冀办发〔2018〕38号,以下简称“冀办发〔2018〕3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对《办法》进行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办法》题目和“职工困难帮扶资金支持范围、分配、使用及标准”
(一)由于“河北省困难职工及劳模帮扶救助专项资金”这一项目名称是报经省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之一,《办法》题目拟保持与省政府批准项目资金名称一致,不做更改;办法中涉及资金的具体表述保持与“财建〔2022〕377号”一致,将“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修改为“职工困难帮扶资金”。
(二)支持对象由原来的“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修改为“原则上是已加入工会组织的职工”。
(三)资金使用范围由原来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等三个方面”修改为“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用于支持工会巩固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成果,持续提升职工生活品质,在职工遇到各类临时性、突发性、特殊性困难时开展前置性、补充性、开发性帮扶和送温暖服务,充分体现省委、省政府对职工群众的关心关爱”。具体包括四方面内容。
(四)帮扶标准由原来的“市县工会应参照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应标准,并根据本地职工实际生活水平,商同级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本级用于深度困难职工和相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标准”修改为“省总工会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制定年度帮扶工作任务,提出资金重点支持方向,科学合理制定项目标准”。
(五)资金分配方式由原来“按照因素法分配”修改为“按照项目法进行分配”。
(六)资金申请由原来的“各设区市工会每年10月底前向省总工会报送下年度困难职工帮扶救助资金申请,内容包括拟开展帮扶项目的预计帮扶人数和资金需求”修改为“各地工会要建立帮扶服务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选择。省总工会根据年度帮扶工作重点,结合帮扶资金总体规模等情况,发布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项目承担单位申报项目,省总工会组织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确定支持项目”。
二、关于“劳模帮扶救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及标准”
根据“冀办发〔2018〕38号”相关规定,该部分主要修订如下:
(一)将原《办法》第十三条使用范围中的“生活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对平均收入低于当年省总工会确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线和失业下岗后生活特别困难的省部级劳模发放低收入补助”修改为“生活困难补助群体。对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当年省定在职表彰奖励获得者补助标准线、养老金收入低于当年省定离退休表彰奖励获得者补助标准线、失业下岗后生活特别困难、农民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年省定补助标准线的省部级劳模发放低收入补助”。
(二)将原《办法》第十四条帮扶标准中“生活困难补助。补助额为帮扶对象年均收入低于补助标准线的差额部分。对于处于就业状态但收入偏低的帮扶对象,参照上年度当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确定在职省部级劳模补助标准线;对于未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收入偏低的农民帮扶对象,参照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生活水平确定补助标准线;对于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退休金或养老金较低的帮扶对象,参照上年度当地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补助标准线”修改为“生活困难补助。对于处于就业状态但收入偏低的帮扶对象,参照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在职省部级劳模补助标准线,补助额为帮扶对象年均收入低于补助标准线的差额部分;对于未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收入偏低的农民帮扶对象,参照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生活水平确定补助标准线,补助额为帮扶对象年均收入低于补助标准线的差额部分;对于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退休金或养老金较低的帮扶对象,参照上年度当地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补助标准线,补助额为帮扶对象年均退休金或养老金收入低于补助标准线的差额部分”。
三、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等方面的修订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该部分主要修订如下:
(一)将原《办法》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帮扶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各级工会要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和指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修改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帮扶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指导工作,各级工会部门要按照要求具体做好帮扶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各环节工作”,并作为第十九条。将原《办法》第十九条顺延作为第二十条。
(二)增加一条内容“各级工会部门要加强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偏,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并将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