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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背景情况

  2021年12月,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107号令,以下简称第107号令),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107号令明确财政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并提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有关主体的职责,细化垫付等具体工作流程和规则。

  根据第107号令及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河北银保监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起草了《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报经省政府批准,予以印发实施。

  二、《实施细则》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以第107号令为主要依据,共有七章五十条。第一章为总则,包括救助基金制定依据、定义、管理级次、部门职责等内容;第二章为救助基金筹集,包括救助基金来源、资金提取比例、资金划转要求等内容;第三章为救助基金使用,包括符合垫付的情形、资金申请审核流程、救助时限及标准等;第四章为垫付费用的追偿、核销,包括追偿流程、核销条件等;第五章为救助基金管理,包括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信息公开、账户管理、管理费用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变更条件等;第六章为责任追究,明确保险承保公司、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第七章为附则,包括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定义、交通事故界定、生效日期等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由省财政厅、河北银保监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研究审定救助基金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二是委托专业机构管理。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依法确定保险公司或者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专业机构作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救助基金运行管理。三是适当扩大救助基金使用范围。增加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为救助对象,将垫付抢救费用时限由72小时延长至7日,将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务费用纳入垫付范围。四是加强信息化管理,建立符合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健全数据信息交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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