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河北威尼盛护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洁
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小宋楼光华路188号
被投诉人1: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单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城角街666号
被投诉人2:河北鼎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5号西清公寓7楼701
相关供应商名称:绿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百盈路8号院
本机关2020年12月9日收到河北威尼盛护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关于“中央森林防火建设补助物资采购项目”的投诉,并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绿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友公司)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采用4-MIX(混合四冲程)发动机的要求。
投诉事项二:绿友公司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出风口风量≥0.4m3/s的要求。
投诉事项三:绿友公司所投产品实际质量不符合招标文件净质量的技术要求。
投诉事项四:绿友公司虚假应标,所投爱可PB-778型背负式风力灭火机产品实物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二、调查情况
“中央森林防火建设补助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BDR-Z20201015”于2020年11月2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11月23日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2020年11月24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绿友公司。2020年11月30日河北威尼盛护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0年12月2日河北鼎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做出质疑答复,对质疑事项不予支持。2020年12月9日河北威尼盛护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8日受理,并通知该项目暂停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向相关单位发出相关文书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之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2日至28日和2021年2月1日向爱可机械(深圳)有限公司去函调查,2021年2月4日向国家便携式林业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去函调查。另受疫情影响,本机关投诉处理期限相应延长,且本机关已依法向投诉人送达延期通知书。
经核查:
(一) 招标文件相关规定:
招标文件第58页规定:1.主要功能及参数要求:此背负式风力灭火机为高效风力灭火机,采用 4-MIX 发动机;
2.★(为必须满足条件,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下同)出风口风量:≥0.4m3/s;
3.★净质量:≤10kg;
4.排量:≥64cc; 功率:≥3.0kw/4.0hp;
5.★ 连续工作时间:一次加油空载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85 分钟;
6.★有效风力灭火距离:≥1.75m。
(二) 投标文件响应情况:
1. 采用风冷二冲程发动机;
2. ★出风口风量:正偏差;
3. ★净质量:正偏差;
4. 排量、功率:正偏差;
5. ★连续工作时间:正偏差;
6. ★有效风力灭火距离:正偏差。
中标人投标文件附国家便携式林业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委检 1796,签发日期:2017年12月14日)显示:中标产品PB-778“出风口风量 ”、“净质量”、“一次加油连续工作时间”和“有效风力灭火距离”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三) 向原评标委员会调查取证情况:
在评审环节,原评标委员会对于PB-778产品“……采用 4-MIX 发动机”项认定为“负偏离”,做出减一分处理;“排量”项认定为“负偏离”,做出减一分处理;上述两项为非“★”项。另外,中标产品PB-778满足招标文件中所有“★”项和“功率”项技术参数要求。
(四)专家论证意见:
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爱可PB-778 不符合中标文件“采用4-MIX发动机”的要求,应予减分;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爱可PB-778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关于“出风口风量”、“净质量”、“有效风力灭火距离”、“功率”等重要技术要求。
(五)检测报告验证情况:
经采购人向检测中心去函并再次检测实物,证明了中标供应商提供的2017年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产品为“采用 4-MIX 发动机”,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为“二冲程发动机” 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在招标文件中该项为非“★”项,评标委员会做出了减分处理,不影响中标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二和三:经核查并组织专家论证,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出风口风量”和“★净质量”两项参数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四:经核查并组织专家论证,中标供应商所投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中所有“★”项技术参数要求。同时,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功率”、“连续工作时间”、“有效风力灭火距离”和“净质量”等重要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其中“排量”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做了减分处理,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投诉书、质疑函、质疑回函、厂家回函、《国家便携式林业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原评标委员会调查询问笔录、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据证明。
四、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成立,投诉事项四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二、三不成立,投诉事项四部分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财政厅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