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河北边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素坤
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188号
被投诉人1: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单位地址:石家庄市石清路9号
被投诉人2:燕山大学
单位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438号
本机关2020年12月11日收到河北边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边角公司)关于“燕山大学智慧型平安校园建设项目”的投诉,并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招标货物名称、数量、技术要求中,枪型网络摄像机、半球型网络摄像机、球形网络摄像机、大场景机构化摄像机、180度全景摄像机、超大角度全景摄像机、可移动布控球、人脸抓拍机、人脸客流统计相机、违停抓拍球机、一体化道闸、出入口抓拍机,以上产品的技术参数指向性太强,只有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能够符合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具有唯一性、同时也屏蔽了更优秀的产品,要求删除以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控标参数,修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重新招标。
二、调查情况
“燕山大学智慧型平安校园建设项目”于2020年11月18日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2020年12月3日,河北边角科技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12月7日,采购人对质疑事项做出不予支持的答复。2020年12月11日该项目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同日河北边角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后本机关受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受疫情影响,本机关投诉处理期限相应延长,且本机关已依法向投诉人送达延期通知书。
经核查:
1.采购人向本机关提供了《关于燕山大学智慧型平安校园建设项目需求调研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在该项目前期市场调查阶段,采购人对所需产品设备技术参数均进行了充分调研,经调研市场均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各项技术参数要求”。
2.本机关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进行了复查,专家复查认为投诉书中所列产品技术参数不具有指向性,且经复查所有参与该项目的9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所列13项产品参数均有2个或2个以上品牌型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综上,本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成立。
上述事实有《关于燕山大学智慧型平安校园建设项目需求调研情况的报告》、专家咨询意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诉书、质疑函、质疑回函、采购人调查取证回函等证据证明。
四、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财政厅
2021年2月9日